根据《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2011年9月30日之前领取了黄色临时号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将于2014年9月30日有效期满,自10月1日起,黄色号牌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武汉市目前登记上黄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有72万余辆,还有不少无牌假牌的电动自行车。2014年10月1日超标电动自行车“3年缓冲期”届满,所有黄色临时号牌失效,将严格对超标电动自行车依照机动车(摩托车)进行管理,上路行驶将被暂扣,并可罚款或拘留。具体规定如下:
一、按照“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号牌的”行为现场开具《行政强制措 施》扣留车辆;
二、违法行为人持有摩托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的,以“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号牌的”行为处200元罚款;
三、违法行为人持有非摩托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以“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号牌的”行为,合并处以400元罚款,行政拘留10日;
四、违法行为人无机动车驾驶证的,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号牌的”行为,合并处以1200元罚款,行政拘留15日;
五、驾驶“黄色”号牌超标电动自行车从事营运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理外,还以“利用摩托车从事客运出租营运的”行为,依据《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开具《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车辆,处以3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人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并处吊销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