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主要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3-09浏览次数:8729

    一、摩托车
    (一)无牌无证
    1、驾驶无号牌的摩托车的(驾驶人有相应车型机动车驾驶证),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号牌的”行为扣留车辆,处200元罚款,记12分;
    2、违法行为人持有非摩托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以“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号牌的”行为,合并处以400元罚款,行政拘留15日以下,记24分;
    3、违法行为人无机动车驾驶证的,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号牌的”行为,合并以下1200元罚款,行政拘留15日以下。
    (二)载客营运
    按照“利用摩托车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扣押车辆,处3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没收违法所得。可与无牌无证行为合并处理。
    (三)未检验或达到报废标准
    1、对未按规定检验的摩托车,以“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行为,处罚款200元,记3分。
    2、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以“驾驶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扣留驾驶证、扣留车辆,处20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四)私自更换新车
    对私自更换新车后未办理登记仍使用原车号牌、行驶证上道路行驶的,以“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行为,扣留车辆,合并处以10000元罚款,收缴牌证,记24分。
    (五)远城区及外埠摩托车在禁行区域道路行驶
    悬挂远城区及外埠号牌的摩托车在本市禁行区域道路上通行的,以“违反禁令标志的”行为,处200元罚款,记3分。
       二、正三轮摩托车(即“麻木”)
    (一)正三轮摩托车
    1、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号牌的”行为扣留车辆,处200元罚款,记12分;
    2、违法行为人持有非摩托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以“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号牌的”行为,合并处以400元罚款,行政拘留15日以下,记24分;
    3、违法行为人无机动车驾驶证的,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号牌的”行为,合并处以1200元罚款,行政拘留15日以下。
    4、从事载客营运的,按照“利用摩托车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扣押车辆 ,处3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没收违法所得。可前三种行为合并处理。
    (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1、正常人无证驾驶证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如该车符合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的,对驾驶人以“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行为,处50元罚款;如该车不符合国家标准,属于摩托车的,应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的”行为,扣留车辆,合并处以1200元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搭乘人员的,处50元罚款;
    3、从事营运的。
    如该车为符合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的车辆,属于非机动车的,按照“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营运的”行为,依据《武汉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扣留车辆,处1000元罚款;
    如该车辆为不符合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的车辆,属于摩托车的,按照“利用摩托车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依据《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规定,扣押车辆,处3000元罚款,驾驶人取得了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吊销驾驶证,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并处罚款1000元,15日以下行政拘留。
    三、超标电动车
    按照《武汉市公安局警务指挥部印发〈关于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执法指导意见〉的通知》(武公指[2014]67号)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