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消防设施、器材管理,保证在灭火作战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和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设施、器材包括用于灭火的各类灭火器、消防水栓、消防枪头、水带、灭火沙桶、消防水池、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等各种工具、设备。 第三条 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和调拨归口保卫处(经济独立核算单位除外)。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保养由使用单位负责,保证其完好有效;公共部位消防器材的管理,由保卫处负责。 第四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条 因办公场所搬迁等原因,新办公部位的消防设施、器材由保卫处统一配置,交使用单位负责;原办公部位的消防设施、器材由原使用单位交保卫处统一回收。因房屋装修等原因,消防设 施、器材由使用单位统一集中保管,装修完毕后恢复原位。 第六条 有效期满需要更换、检测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使用单位需提出申请,由保卫部门进行检验,确实无法使用的由保卫部门负责更换,原设施、器材由保卫处收回。 第七条 发生火灾时,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扑救人员使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八条 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消防设施、器材。对因保管不善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消防设施、器材损坏、丢失、报废的,保卫部门将根据《院秩序治安管理规定》给当事人及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九条 对故意破坏消防设施、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学校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预防火灾中工作成绩显著的个人,有关责任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