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全校师生和居民:
为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全体师生和居民的安全,根据国务院、湖北省人民政府和省教育厅关于电动自行车治理工作要求和《湖北经济学院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鄂经院发〔2023〕76 号)文件要求,学校将开展校园电动自行车专项治理工作,具体如下:
一、严格实行新购电动自行车“准入审批制”
(一)新购电动自行车的申报和审批 依据鄂经院发〔2023〕76 号文件,新购电动自行车前,教职工、学生及校内居民应向所在二级单位申请和审批(《申请表》见附件1),报保卫处核准,通过申请人资格审核的,可购置和核发“校内通行号牌”。
(二)新购电动自行车的登记上牌 鉴于目前电动自行车增长超校园承载能力,按照“控增量、减存量”原则,自2024年9月29日12:00时起,未按要求履行审批手续的新购电动自行车,不再核发“校内通行号牌”。9月29日12:00前已购买的电动自行车(须提供有效购车凭证),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批同意后,购买人可持《申请表》及有效购车凭证前往电动自行车登记地点办理登记上牌手续(梅2一楼:西区警务室)。
禁止校外电动自行车、外卖电动自行车办理“校内通行号牌”。如发现存在违规为校外电动自行车代办“校内通行号牌”的,将追究代办人及单位的管理责任;引发安全责任事故的,将纳入本年度二级单位综治考核。
二、实行悬挂“校内通行号牌”通行管理
(一)电动自行车通行规定 所有电动自行车在校园行驶和停放时,须悬挂“校内通行号牌”。禁止未上校内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在校园行驶和停放,禁止未悬挂校内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出入校园,禁止加装、改装或搭载易燃易爆、危化物品的电动自行车在校园通行。
(二)挂牌通行时间 10月8日起,学校将实行电动自行车挂牌通行管理。为避免影响广大师生和居民的工作和生活,未办理或未安装校内号牌的车主,请尽快前往电动自行车登记地点办理上牌手续。
三、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及处理
(一) 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违规行为
1、交通违法违规或不安全行为。主要表现为:骑行中违规载人、超速、逆行、蛇行、竞驶、双手脱把、使用手机、佩戴耳机、打雨伞等。
载人要求为自有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共享电动车严禁载人。行驶速度≥20km/h为超速行驶。
安全行驶规定具体内容见鄂经院发〔2023〕76 号第十六、第十七条内容。
2、乱停乱放不文明行为。在机动车道、消防通道、人行通道、绿化草坪等场所乱停乱放,妨碍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的,长时间占据充电桩或占用充电场所停放车辆的。
3、不服从工作人员指挥和管理的。存在交通违规或不安全、不文明行为的,拒不服从学校管理的,私自载客运营的,以及存在鄂经院发〔2023〕76 号第四、五、六章禁止性行为的。
(二)电动自行车交通违规行为处理 视违法违规情况,分别给予警告提醒、通报曝光、封号限行、吊销号牌、禁止出入校园等处理。
1、对共享电动车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通过共享电动车管理系统汇总违规情况,通报给各学院和部门。管理系统对违规者给予第一次短信警告提醒、第二次封号3天、第三次封号1周。封号期间骑行卡时间不顺延。屡教不改者将永久封号,取消共享电动车使用资格。
2、对自有电动车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视情况分别给予提醒、警告、限制通行、吊销校内号牌、禁止出入学校等处理。
3、联合收缴无牌无证及大功率非机动车。学校将联合交管部门持续开展校园非机动车专项治理行动,拦截、查缴无牌、无证电动自行车、电摩及大功率非机动车。
希望各二级单位高度重视校园交通安全,充分认识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领会通知精神,加强教职工及家属和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严格落实平安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同心协力倡导绿色安全出行,共同营造安全、和谐、有序的校园环境。
平安校园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