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国家安全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0-10-13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字体:  

 
 
    一切不符合现行法律所要求的、超出现行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以外的危害社会的行为,都要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危害国家安全的,主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或者行政法律责任。其直接后

果是下列处罚中的一种或多种:管制、拘役、判刑(有期、无期、死刑或死缓)、罚金、剥夺

政治权利、没收财产、行政处分(警告至开除等)、行政拘留、没收(如非法持久有的属于国

家秘密的文件等)、限期离境和驱逐出境(是对境外人员的行政处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

三条之规定,“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此外,国家安全法和刑法还规定:“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

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

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

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故意或者过失泄露有关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

秘密的”,都将受到刑期不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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