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录相资料查看、调取规定

发布时间:2010-04-15  发布者:保卫处 【字体:  

 学院监控中心负责对学院内部重点区域实施24小时监控,存储部分相关录相资料,为加强录相资料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监控录相资料的最长保存期为15天,可在有效期内为公安机关侦破治安案件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除公安人员、保卫处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可按程序调取、查看监控录相资料外,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查看、调取录相资料。
     二、公安人员、保卫处工作人员需查看录相资料时,必须报请保卫处领导批准,在完备相关手续(填写登记表)后,由主任指派当值监控员调取相关录相资料,非中心工作人员不得调取。对确认有用的资料,当值监控员负责拷贝、存档并做好详实的文字记录。确需外借的资料必须报请保卫处领导批准后方可打印、复制外借。否则当值监控员将按私自外传监控信息处罚。
     三、教职工需调取、查看录相资料的,本人携带有效证件到监控中心申请、填写登记表,报经保卫处领导同意后,由当值监控员调取相关资料。申请人查看确定的有用资料由当值监控员负责拷贝、存档并做好文字记录。该资料原则上不向个人外借。
     四、学生需调取、查看录相资料的,带本人学生证到学院警务室或保卫处治安科报案,接警人员根据案发情况确定是否查看录相资料。对确需查看录相资料的,由接警人员带报案人到监控中心申请、填写登记表,报经保卫处领导同意后,由当值监控员调取相关录相资料。接警人员查看相关资料,对接警人员难以甄别确认的录相资料,可根据情况确定是否请报案学生本人查看。经查看确定对破案有帮助的录相资料由监控员负责拷贝、存档,做好文字记录。学生本人不得自行上机调取录相,确定的存档资料不对学生外借。
     五、遇特殊情况,经处领导同意,监控员可按特殊情况适时调取、查看相关录相资料并及时拷贝、存档,做好详实文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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