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经济学院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19  发布者:保卫处 【字体:  

 

关于印发《湖北经济学院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修订后的《湖北经济学院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定,现印发施行。原《湖北经济学院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办法》(鄂经院发〔2003229号)同时废止。


湖北经济学院

2019117


湖北经济学院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在发生火灾警情时发挥应有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消防设施、器材包括消防监控报警系统、消防供给水管网、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以及防火卷帘等消防专用设施设备。

第三条 消防设施和器材是预防和扑救火灾的专用设备,除检查、维护外,非火警不得动用。保护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是全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应尽义务。

第四条 学校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调拨与维护归口保卫处管理。保卫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与招标程序引进符合资质的消防设施、器材维保单位,保障学校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使用。校内在建建筑物项目点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与维护由承建单位自行解决,保卫处对其履行检查与监督责任。

第五条 根据《湖北经济学院二级单位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和《湖北经济学院二级单位安全责任清单》要求,各二级单位(含亿优公司)有对所辖区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义务,确保本单位辖区内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保卫处对各二级单位消防设施和器材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对存在的问题隐患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六条 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有明显的消防安全标识,严禁覆盖或在周围堆放杂物。

第七条 发生火灾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扑救人员使用消防设施与器材。

第八条 严禁任意改装或挪用消防水泵、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箱和消火栓,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动用,在报保卫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保持消防给水系统24小时不间断供水,如遇故障需停水维修,在向保卫处报备后方可停水,故障排除后立即恢复消防给水系统供水。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拆卸、挪用、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准埋压、圈占消防栓。

第十条 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批评、通报批评、通报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二)经检查发现存在隐患,要求整改而拒不整改的;

(三)因管理不善导致消防设施、器材无法正常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因管理不到位、责任制不落实,影响火灾扑救并造成损失的;

(五)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学校消防管理规定制度的。

第十一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预防火灾中工作成绩显著的个人,给予有关责任单位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经济学院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办法》(鄂经院发〔2003229号)同时废止

  

湖北经济学院学校办公室                                              20191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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